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1676 | 发文字号: | 鄂州政发〔2022〕16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9月02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0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2年09月02日 | 失效日期: |
鄂州市航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鄂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旅游事业发展,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航业发展的意见》和《湖北省民航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8〕185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鄂州市航线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航线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线奖励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直飞、经停鄂州市的国际、地区和国内客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含包机企业,下同)进行奖励。货运航线的奖励按照省级政策执行。
第三条 航线奖励专项资金由争取省级拨付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组成。市级财政根据航空市场开拓情况,每年预算安排。
第四条 航线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如资金出现缺口,由市民航办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追加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航线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民航办、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司法局、文化和旅游局及临空经济区、湖北国际物流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民航管理部门、确定航线航点、规划航线网络、审定市级航线预算奖励资金、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统筹指导“航线+”(航空产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航线开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民航办会同机场公司按照“一线一议”的原则,每年1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提交当年航线奖励报表与下年度航线奖励计划。
(二)每年冬航季和夏航季航班换季前,由市民航办会同机场公司提出航线开发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方案中应包括航线安排、奖励方式、奖励金额及结算方式等相关信息。
(三)需临时新增的航线,由市民航办会同机场公司提出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新开航线培育期原则上为3年,第2个运营年度奖励标准不超过首年的80%,第3个运营年度奖励标准不超过首年的60%。对培育期已满的航线,由市民航办会同机场公司提出取消或保留航线及是否调整奖励方式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对已开航线的加密航班需增加奖励的,由市民航办会同机场公司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市民航办与执飞航空公司签署的加密协议执行。加密航班每班的奖励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原航班每班的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执飞航空公司的航线航班奖励主要采取定额奖励、保底奖励和包机奖励等方式,具体奖励标准按照“一线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条 航空公司申请专项资金结算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航线奖励专项资金审批表;
(二)航线航班运营情况明细表(实际执行航班量清单和运输明细);
(三)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首次结算时提供);
(四)其他必要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四份,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资料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一)航空公司根据航线奖励合作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向市民航办提交结算资料。
(二)机场公司对航空公司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市民航办根据机场公司审核结果对结算资料进行复核,保证开通航线、航班数量、机型、奖励金额等准确无误。
(三)经市民航办、机场公司联合审核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市民航办,由市民航办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相应航空公司。
第十二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市民航办代表市政府负责与航空公司洽谈及航线合作协议签署。具体负责航线网络规划、奖励预算资金申报、航线奖励标准审定以及专项资金拨付,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健全奖励退出机制,优化航线结构。会同市财政局对航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机场公司负责统计、审核航空公司实际执飞航班数据,协助市民航办对新增航线及奖励标准等事宜与航空公司进行对接,在航线结构、执飞班期、航班时刻、奖励方式、合作期限等方面进行谈判。在完成新开航线、加密航班计划的前提下,力争降低奖励标准、优化航班时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严格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向省级财政申报省级航线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做好航空客源市场培育、航线市场宣传及推介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相关合作协议、政策执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与省直部门对接,争取有关政策支持,配套机场运营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做好航空产业研究及引进,共同推进枢纽建设。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补助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生骗取、套现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航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