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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鄂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单位: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23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关联政策: 751666
  《鄂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18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为便于各相关单位、排水户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内容,确保《实施细则》落地见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鄂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在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2022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订实施,上位法对排水许可申请条件、审查方式、监管机制等作出新调整;同时,鄂州市机构改革后部分部门职责与名称发生变更,原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配当前管理实际。为落实上位法要求、衔接行政体系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亟须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排水许可管理体系。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衔接2022年修正后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结合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及各职能部门 “三定方案”,参考省内同类城市先进管理经验,确保政策内容合法合规、贴合本地实际。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部门职责配置
  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更新相关部门名称及职责,明确市、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为排水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主体,发展改革、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分工明确、联动高效的监管格局。
  (二)压缩审批办理时限
  将排水许可审批时限由原20日压缩至15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承诺少于15 日的按承诺办理,大幅提升审批效率,减轻排水户办事负担。
  (三)简化申请材料要求
  推行“承诺制 + 告知制”,排水户可选择提交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书面承诺书,水质达标证明可提供检测报告或书面承诺书,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提交,同时明确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需提供自动监测设备相关材料。
  (四)强化重点排水户管理
  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重点排水户和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许可前开展现场核查,许可后每年全覆盖监督检查,确保监管精准有效。
  (五)完善监管执法机制
  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模式,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对初次许可排水户1年内完成首次检查,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必须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筑牢污染防控防线。
  (六)推进政务服务升级
  明确排水许可逐步推行一网通办和电子证照,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支持集中管理建筑或单位由产权单位统一申请许可证,简化多排水户办理流程。
  四、核心管理要求
  (一)许可申请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二)水质排放标准
  排水户排放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含重金属、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特殊污水的,需建设预处理设施达标后排放;餐饮、汽修、美发等行业需配置隔油、沉砂、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
  (三)禁止行为规范
  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危及设施安全的物品,严禁堵塞、擅自拆卸排水设施,严禁雨污混接混排;施工作业排水需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不得违规排放。
  (四)许可变更与延续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施工作业排水许可有效期不超过施工期限;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应提前30日申请;排水口位置、排水量等核心内容变更需重新申请,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实施意义
  《实施细则》的修订实施,既是落实上位法要求、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也是适配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通过精简审批流程、强化精准监管、推进智慧服务,既能降低排水户合规成本,又能提升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水平,有效防治城镇水污染,为鄂州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解读联系单位: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解读联系电话:027-6083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