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0年09月25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市政府门户网站 | 关联政策: | 483086 |
一、《程序规定》修订的背景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二、《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分总则、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附则5章49条。其中决策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
三、《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二)对结构做了相应调整。主要调整了第二章决策程序的顺序,即“决策启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增加一章“法律责任”作为第四章,以保证《规定》整体结构的完整性。
(三)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保持一致,通过“列举+排除”明晰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即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5类决策事项范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政府规章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4种排除适用决策事项。
(四)完善了一些具体程序。如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明确了“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明确了送请审查需要的材料、时间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在开展风险评估环节中,进一步明确开展风险评估的方式等。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