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月4日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鄂州市现代物流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0〕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适应新时代鄂州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加快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建设,优化鄂州物流产业结构,促进鄂州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政策性、公平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度专项资金资助总额1000万元,根据国家战略、省级部署以及产业发展对我市物流业的新要求,可以适当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以及资助范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物流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设在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市物流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支出计划。
(三)负责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
(四)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跟踪评估、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办理资金拨付,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检查市物流办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供市财政部门和市物流办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监察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A级物流企业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的相关制度办法评定的A级物流企业。
(二)资助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1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2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升级只奖补差额。
第十条 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经国家、湖北省首次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复评不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对经国家、湖北省首次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80万元、50万元。
第十一条 物流设施设备升级一次性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当年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冷链、新能源等设施设备的物流企业。
(二)资助标准
按照不高于企业投入使用的新增冷链、新能源等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资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工作经费
市物流办开展的物流招商、统计、节会、论坛、宣传、培训、筹建智囊团队等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经费,经市物流业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推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市物流办报市物流业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在鄂州市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以资助: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鄂州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二)申报资助前三年企业有较大及以上经营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三)申报资助前企业在本地市场监督、国税、海关和交通等部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上述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拨付
第十四条 市物流办每年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预算管理程序将拟资助项目编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直接对申报企业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企业、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项目,暂不列为资助对象,由市物流办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天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物流办将资助对象及资金计划报市物流业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重复申请或以虚假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由市物流办报经市物流业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撤销项目奖补资金、追缴项目奖补资金,并列入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奖补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