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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00056 发文字号: 鄂州政发〔2019〕3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2月2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把推进服务业发展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战略举措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抢抓鄂州机场重大项目建设机遇,突破性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量提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市场主体

  (一)鼓励中小主体改企建制。按照“主体自愿、政策引导”的原则,积极引导各类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具备条件的服务型事业单位转换运营机制,转型为服务业企业法人,实现企业化经营,做大做优市场主体增量,壮大产业体量。对新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前三年按照不低于税收地方留成增量的标准给予奖励性补助。各企业具体奖励补助标准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由受益地财政部门按核定数额发放,超出地方留成增量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齐。新增的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

  (二)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按照“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的要求,推进服务业企业“小进规”工作,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创新力强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对月度新增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次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追加奖励1万元;对年度“小进规”“小进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打造精品专业市场,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商业综合体,当年奖励10万元,对年度税收或经济体量贡献较大的,次年一次性追加奖励5万元。按照交通运输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四大行业分类,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绝对值对本行业的贡献率前10名(住宿和餐饮业取前5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3名每名5万元、4-5名每名2万元、6-10名每名1万元的奖励。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税收在同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划分)排前3名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奖补工作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实施重大工程。围绕载体、人才、企业、品牌、项目等服务业发展要素,推进全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园区建设、领军人才培养、龙头企业扶持、重点品牌培育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积极申报全省“五个一百工程”。对年度纳入省“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个企业同时获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可累计奖励)。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对进入省重点项目库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给予服务业发展资金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技术先进型和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力度,严格落实经认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个转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相关政策规定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的,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有关政策的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二、加强发展引导

  (五)打造服务业品牌。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品牌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对获评的“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当年参与服务业标准化制定并获国家或省批复的执行标准或规范,奖励标准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对首次获市级及市级以上服务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表彰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积极推动建设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园区,打造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优势平台载体,进一步提升发展集聚效应。对新获国家或省级批复的服务业改革试点区和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支持市级以上服务业领军人才投资新建现代服务业示范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核算工程量),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引导服务业总部在我市聚集,并向高端化、平台化迈进,促进在本地入驻的企业总部发挥紧临武汉的优势,导入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流,释放乘数效应,带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企业总公司或子公司,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或湖北省服务业1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营商环境

  (八)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建立完善服务业企业遭遇市场准入不公问题直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优化工商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服务业企业时,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企业名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新开业、“小进规”、“小进限”入库服务业企业在办理注册、税务、社保、人员招聘等业务时,相关部门应为其提供便捷服务,为转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保护。对无安评、消防设计、环评、能评要求的服务业项目实行“零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

  四、强化要素支撑

  (十一)拓宽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四板开展股权融资,对成功上市和挂牌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根据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开展债权融资。探索创新服务业融资产品,积极为服务业企业开发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云税贷、小微快贷等纯信用或弱担保金融产品,探索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及其他合规财产权力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银监分局、市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支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严格落实服务业用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外,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服务业企业用气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对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服务业企业,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落实互联网服务业企业电价支持政策,相关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执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州供电公司)

  五、健全保障措施

  (十四)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鄂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入库服务业企业、优选培育推广服务业品牌、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支持服务业改革试点区和示范区、产业园及总部经济发展。资金规模根据服务业发展状况逐年递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联系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制度,实行市、区、开发区、乡镇各级领导挂点全覆盖。建立企业政务服务“直通车服务”制度,及时梳理、回复、解决企业诉求。加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广改革经验,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拓展政策支持深度。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除获得本政策支持外,继续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服务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7〕1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资金奖励、融资担保、人才培育、品牌推广、对口服务等各项扶持政策,同等享受“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千名引硕工程”和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等各项政策。以上政策条款,如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