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01361 | 发文字号: | 鄂政办发〔2020〕16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发文单位: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0年05月0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6日
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强制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安全事故预防功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预防作用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本方案中所称的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建立健全安责险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及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等共同参与,多方联动,稳步推行安责险的工作格局。
各市、州、县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力措施推进安责险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本地区本行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30%以上;到2021年底,本地区本行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8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
三、职责任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已购买与安全生产相关其他险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加或将其他险种调整为安责险。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二)保险机构。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湖北银保监局的监督指导下,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符合我省高危行业特点,有效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保险产品;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认真履行安责险理赔服务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足额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优化资金使用方案,协助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有效实现。不得在签订安责险合同过程中强制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每年1月底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湖北银保监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的事故预防服务计划。
(三)第三方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的第三方机构,应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对保险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考核监管,共同维护信息监管平台的有效运行。
(四)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具体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工作,鼓励和引导在其他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建议。
四、实施要求
(一)保险机构确定。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湖北银保监局业务指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2年一次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5-8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入主管部门统一的安责险信息监管平台,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退出机制。
(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机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属性、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达标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安全生产要素及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一定比例可每年上下浮动1次(按照生产经营周期投保的除外)。各保险机构应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征,制定安责险基础保险费率和具体费率浮动规则,积极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并及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三)保险合同期限。保险合同期原则上为1年。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
(四)保险金额核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但不得低于30万元/人;其他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五)保险机构评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安责险评价机制,对保险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凡经考核存在问题的保险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直接解除合同、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推动落实,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考虑推行安责险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视情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进行奖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安责险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企业投保意识;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开展安责险的推行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业务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
(三)强化信息共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安责险信息监管平台,对保险机构、第三方机构和参保经营单位在参保过程中事故预防服务、规范投保、及时赔付、争议协调、奖惩落实等重点环节实行有效监管,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