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更好服务打造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促进鄂州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组织起草了《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邮寄信件或电子邮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如建议修改或增加条目,请提供相应修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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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
2.关于《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鄂州市民航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附件1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现代物流企业培育与发展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专业性航空货运枢纽功能进一步提升,打造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代物流业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现代物流业是指连接生产与消费,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复合型产业。
第四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创新驱动、联动融合、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和改革、临空物流发展服务、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大数据、供销、税务、邮政、海关、边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鼓励物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相互衔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负责推动实施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物流枢纽建设、物流通道建设、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多式联运体系建设等内容。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物流枢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推进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三江港区国际物流铁水公空一体化枢纽以及其他重点枢纽建设。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通道的融合,与长江物流大通道、京广物流大通道等的对接;开辟近海运输航线,发展江海联运。
第十一条 争取扩大花湖机场货运航权安排,支持航空公司拓展航线,完善货运航线网络布局,打造畅通高效航空物流通道,增强鄂州机场的航线布局和辐射能力。
第十二条 支持城乡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快递投放点设置,支持物流企业合理布局市区乡村(社区)四级配送节点,完善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
鼓励物流企业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异地货站、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物流多式联运体系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构建铁水公空一体化多式联运体系。
依托花湖国际机场、鄂州三江港区铁水公空运转组织一体化示范工程,完善花湖机场铁路联络线、燕矶长江大桥、三江港铁路专用线、疏港航道、疏港疏站疏场公路以及多式联运转运等相关基础设施。
健全多式联运制度,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定价计费、责任识别、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管理,鼓励创新“一单到底”“一票结算”服务方式。打造花湖机场国际空空中转服务品牌。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设施设备信息化升级,提升航空物流数字化水平。依托航空物流枢纽打造物流信息组织中枢,推进行业内外信息开放共享。
市大数据部门应当推进物流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数据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应当整合物流大数据,提供数据采集、查询跟踪、供需匹配、统计分析等服务,提高现代物流业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建设,加快建设临空经济示范高地,对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综合保税区申报与建设。
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高端制造业、大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航空配套等产业发展,全力推动“双空经济”协同发展,加速资源整合和要素聚集,推动空港经济发展。
第三章 现代物流企业培育与发展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并推广物流企业的标准化建设,监督物流企业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支持物流企业对接国际标准,制定和实施更高企业标准。支持物流企业对仓库、配送中心、配送网点等物流设施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推进人工智能、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在物流行业的集成应用。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下列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绿色发展:
(一)发展和改革、邮政等部门负责指导物流企业建立和完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碳环保配送车型,为新能源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三)商务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四)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物流企业开展绿色物流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九条 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绿色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优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减少过度包装、二次包装;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运输工具;不得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向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转型,重点培育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产销协同型供应链平台、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鼓励企业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
支持第三方物流、多方物流企业为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等提供专业化、智能化服务,提升供应链效率,促进物流企业与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的联动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开放型智慧冷链物流平台,建设集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冷链服务交易市场。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聚焦医药、农产品重点领域冷链物流企业发展,鼓励大型医药批发企业提供社会化医药物流服务,培育壮大第三方医药、农产品物流企业,提升专业化冷链物流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门负责推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依托葛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链延伸。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对在本市新注册且汇总缴纳税款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现代物流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推动跨境电商、国际快递等国际物流业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跨国企业在本市建立区域物流集散中心和分拨中心。
第二十五条 支持物流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创新物流组织和服务模式等方式转型升级。
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物流集团,支持物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加大航空物流企业培育力度,招引国内外供应链贸易龙头企业、综合物流服务商,拓展航空物流货源腹地,引导支持市航空物流企业同重点货源生产企业开展供需对接。
第二十七条 大力发展低空制造产业,壮大本市低空经济联盟,引导物流企业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持续深化低空物流同低空经济的融合。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发展:
(一)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建设;
(二)物流网络与供应链体系建设;
(三)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五)航空港区建设;
(六)物流冷链项目建设;
(七)物流人才培养与引进;
(八)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核心企业为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利用物流技术、物流品牌融资。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现代物流业及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纳入规划的物流用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变更用途。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新增物流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物流企业应当整合物流用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推进网上审批和服务,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确保企业生产运营安全的基础上,清理、归并和精简与物流企业和物流从业人员证照资质有关的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物流市场环境的相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物流企业诚信记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引导物流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创建国家等级企业,对达到相应等级或者品牌创建、示范申报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高级技术、管理人才,按照人才引进政策落实待遇。
加快物流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物流领域职业技能教育,培养物流业发展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五条 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工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制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物流畅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物流用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物流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非法占用物流用地处理。
对非法占用物流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物流用地用途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更好服务打造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促进鄂州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临空物流发展服务中心组织起草了《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草案)》(下称《条例(修改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现行《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由设区地级市制定的物流业方面的法规,2018年列为省人大立法计划项目,历时一年多起草完成并得到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四周年来,各级各部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全面推进现代物流业的高质量发展。全市物流行业蓬勃发展,供应链物流体系加快建设,水陆交通网络体系持续完善,国际一流货运枢纽加快推进,临空物流经济大力发展,《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随着国家《“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十四五”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等多个规划发布实施,对现代物流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对鄂州高质量推进专业货运枢纽运营提出了指导意见。伴随花湖国际机场航空货运飞速发展,湖北省委、省政府赋予鄂州加快打造“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使命,现行的《条例》存在部分内容与国家战略、省级部署、鄂州实际不相契合,需要进行适当修改,提升花湖机场的集散功能、枢纽功能、开放功能,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坚实支撑。
二、起草过程
2024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黄开胜带队开展《条例》实施四周年情况调研,对《条例》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2024年9月,市临空物流中心对接市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启动《条例》修改程序。2024年11月,市政府同意对《条例》进行修改,市临空物流中心进一步对接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成立《条例》修改工作专班,聘请专业法律团队,梳理现代物流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鄂州发展实际,经过多轮修改,形成《条例(修改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修改草案)》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现代物流企业培育与发展、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原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条例(修改草案)》新增四条,修改十四条。具体修改内容条款是:
1.第一条 关于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专业性航空货运枢纽功能进一步提升,打造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三条 关于现代物流定义解释: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现代物流业是指连接生产与消费,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复合型产业。”
3.第四条 关于基本原则:修改为“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创新驱动、联动融合、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的原则。”
4.第五条 关于政府责任: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发展和改革、临空物流发展服务、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大数据、供销、税务、邮政、海关、边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
5.第九条 关于规划实施: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物流枢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推进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三江港区国际物流铁水公空一体化枢纽以及其他重点枢纽建设。”
6.第十条 关于物流通道建设:修改为“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通道的融合,与长江物流大通道、京广物流大通道等的对接;开辟近海运输航线,发展江海联运。”和“第十一条 争取扩大花湖机场货运航权安排,支持航空公司拓展航线,完善货运航线网络布局,打造畅通高效航空物流通道,增强鄂州机场的航线布局和辐射能力。”
7.第十一条 关于配送体系建设:修改为“支持城乡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快递投放点设置,支持物流企业合理布局市区乡村(社区)四级配送节点,完善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鼓励物流企业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异地货站、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
8.第十二条 关于多式联运建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物流多式联运体系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构建铁水公空一体化多式联运体系。依托花湖国际机场、鄂州三江港区铁水公空运转组织一体化示范工程,完善花湖机场铁路联络线、燕矶长江大桥、三江港铁路专用线、疏港航道、疏港疏站疏场公路以及多式联运转运等相关基础设施。健全多式联运制度,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定价计费、责任识别、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管理,鼓励创新“一单到底”“一票结算”服务方式。打造花湖机场国际空空中转服务品牌。”
9.第十三条 关于信息化建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设施设备信息化升级,提升航空物流数字化水平。依托航空物流枢纽打造物流信息组织中枢,推进行业内外信息开放共享。市大数据部门应当推进物流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数据监管,保障数据安全。市物流发展服务部门应当整合物流大数据,提供数据采集、查询跟踪、供需匹配、统计分析等服务,提高现代物流业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10.第十四条 关于空港城市建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建设,加快建设临空经济示范高地,对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综合保税区申报与建设。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高端制造业、大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航空配套等产业发展,全力推动“双空经济”协同发展,加速资源整合和要素聚集,推动空港经济发展。”
11.第二十条 关于冷链物流发展: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开放型智慧冷链物流平台,建设集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冷链服务交易市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聚焦医药、农产品重点领域冷链物流企业发展,鼓励大型医药批发企业提供社会化医药物流服务,培育壮大第三方医药、农产品物流企业,提升专业化冷链物流服务能力。”
12.第二十四条 关于物流企业转型升级:修改为“支持物流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创新物流组织和服务模式等方式转型升级。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物流集团,支持物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13.新增关于航空物流市场主体培育内容:加大航空物流企业培育力度,招引国内外供应链贸易龙头企业、综合物流服务商,拓展航空物流货源腹地,引导支持市航空物流企业同重点货源生产企业开展供需对接。
14新增关于低空经济发展内容:大力发展低空制造产业,壮大本市低空经济联盟,引导物流企业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持续深化低空物流同低空经济的融合。
15.第二十五条 关于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发展:(一)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建设;(二)物流网络与供应链体系建设;(三)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四)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五)航空港区建设;(六)物流冷链项目建设;(七)物流人才培养与引进;(八)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16.第二十九条 关于优化物流市场环境: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物流市场环境的相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物流企业诚信记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引导物流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17.新增关于应急物流相关内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制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物流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