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机场三字代码:每一个机场都会有属于自己的三字代码。这个三字代码是在IATA上面有登记的。IATA就是国际航协: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ccosiation的简称,三字代码的制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是当地机场名称的缩写,有的是当地城市名字的缩写,有些则是命名时候发生的趣事。例如,香港机场HKG意思就是HongKong Gateway,又如越南胡志明机场SGN,因为胡志明市以前是叫做西贡(Saigon),所以机场三字代码就是SGN,再如美国纽约机场JFK,机场的名字叫肯尼迪机场(John F Kennedy)。
100、航空公司二字代码:每一个航空公司都会有专属自己的二字代码,这个代码是唯一的。换言之,这个世界上不会有两个LH。
国内航空公司,我们听得比较多的有南航(CZ),国航(CA),东航(MU),海航等(HU),国外航司就更多了,汉莎(LH),法航(AF),卡塔尔航空(QR),阿联酋航空(EK),阿提哈德航空(EY),新加坡航空(SQ),泰国航空(TG)等。甚至一些私人承包的飞机也是有二字代码的。很多时候,机场塔台呼叫机长的时候,也会用这个二字代码来称呼航班。
101、航空货运的特点:航空货运自从飞机诞生后,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飞速发展。航空货运同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有着鲜明的特点。
(1)运送速度快。飞机的飞行时速大约在每小时600公里到800公里左右,比其他的交通工具要快得多,基于这一特点,航空货运满足了一些特种货物的快速运输需求,例如海鲜、活动物等鲜活易腐的货物;此外对于时间成本要求较高的货物,也必须要得到航空运输的支持。
(2)破损率低、安全性好;
(3)空间跨度大;
(4)运价相对较高;
(5)载量有限;
(6)易受天气影响
102、空运货物计价方式: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103、航权是世界航空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因为航空运输只要超出自己的国界就涉及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航空运输就需要一个在全球行业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航权就属于这个规定其中的一部分。
第一航权 :领空飞越权
飞出国界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飞入或飞越其它国家的领空,允许不允许,就形成了第一种权利。在不着陆的情况下,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家目的地。
第二航权 :技术经停权
航空公司飞远程航线,由于距离太远无法从始发地直接的飞到目的地,需要选择一个地方中途加油或者清洁客舱等技术工作,那么在这个地方的起降就叫做技术经停。技术经停权,仅允许用于做非商业的技术处理,也就是不允许在当地上下客货。
第三航权 :目的地下客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
第四航权 :目的地上客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第五航权 :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可以先在第三国的地点作为中转站上下客货,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
(1)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中途经停第三国------目的地国(第二国)
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家时中途经过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并被允许将途经第三国拉的客货卸到目的地国。这种权利是第五航权的一种。
(2)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目的地国(第二国))-----以远点第三国
第五航权的第二种是以远点国家的运输,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目的地国家,同时又被允许从目的地国家上客货,并被允许运到另一国家。
可以看出只有在同时具有这两种第五航权时,承运人就可以完整的使用这些权利了,否则,即便获得了其中之一,也很难进行操作。
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三国运输的权利。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因此航空公司在用这个权力的时候,必然同时要考虑中国与这个“第三国”有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五航权之所以复杂, 就是因为,它涉及到多个双边协定,并且在不同的协定中意味着不同种类的航权。第五航权的开放意味着外航不仅要分享对飞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中国到第三国的市场资源。
第六航权 :桥梁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
第七航权 :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
第八航权 :(连续的) 国内运输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
第九航权 :(非连续的)国内运输权
本国航机可以到协议国作国内航线运营。
所谓第九航权是指上述第八航权分为连续的和非连续的两种,如果是“非连续的国内载运权”即为第九航权。值得留意的是第八航权和第九航权的区别,虽然两者都是关于在另外一个国家内运输客货,但是:第八航权即所谓的"cabotage",只能是从自己国家的一条航线在别国的延长。但是第九航权,即所谓的"full cabotage",可以是完全在另外一个国家开设的航线。
104、航空货运单 (AWB) (Air Waybill):由托运人或以托运人名义签发的单据,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货物运输的证明。
105、集运货物 (Consolidated Consignment):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拼成的一批货物,每位托运人都与集运代理人签订了空运合同。
106、海关 (Customs):负责征收进出口关税、查禁走私和麻醉品交易及滥用的政府机构(在香港称香港海关)
107、清关 (Customs Clearance):在原产地、过境和在目的地时为货物运输或提取货所必须完成的海关手续。
108、运输申报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由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的货物价值,目的是要决定运费或设定承运人对损失、损害或延误所承担责任的限制。
109、垫付款 (Disbursements):由承运人向代理人或其它承运人支付,然后由最终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为支付代理人或其它承运人因运输货物而付出的运费和杂费而收取的。
110、禁运 (Embargo):指承运人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在任何航线或其中的部分航线上或接受转机的来往于任何地区或地点承运人任何商品、任何类型或等级的货物。
111、鲜活货物 (Perishable Cargo):在特定期限内或在不利的温度、湿度或其它环境条件下,易腐的货物。
112、 TACT (The Air Cargo Tariff):由国际航空出版社(IAP)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合作出版的"空运货物运价表"的缩写。
113、贵重货物 (Valuable Cargo):货物申报价值毛重平均每千克等于或超过1,000 美元的货物,例如黄金和钻石等。
114、声明价值附加费 (Valuation Charge):以托运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为基础的货物运输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