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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鄂州市国际航空货运集货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民航办公室 日期:2023-07-14
  为支持花湖机场打造国际一流航空货运枢纽,鼓励大型货代企业在花湖机场开展国际货运业务,加快培育花湖机场航空货运市场,市民航办根据市机场建设指挥部工作部署,研究起草了《鄂州市国际航空货运集货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邮寄信件或电子邮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如建议修改或增加条目,请提供相应的解释说明。
  电子邮箱:1694796474@qq.com
  联系电话:027-53018681
  通讯地址:鄂州市吴都大道69号

 

  附件:《鄂州市国际航空货运集货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鄂州市民航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附件

 

鄂州市国际航空货运集货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花湖机场国际一流航空货运枢纽,引导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在花湖机场开展货运业务,鼓励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向花湖机场集货,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民航业货运航线培育奖励政策措施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鄂州市域内办理登记注册或在鄂州市注册独立子公司,并在花湖机场开展国际货运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货主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为省、市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每年在财政预算额度内分配使用。
  第四条  对航空货运企业经鄂州花湖机场进出港的年国际(含空空中转联运)货运量达到500吨(含)以上的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上限为2000万元。奖励标准:
  (一)国际集货量1000吨(含1000吨)以下部分,按照0.3元/公斤给予奖励;
  (二)国际集货量1000吨以上、3000吨(含3000吨)以下部分,按照0.6元/公斤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国际集货量3000吨以上、6000吨(含6000吨)以下部分,按照1元/公斤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国际集货量6000吨以上、10000吨(含10000)以下部分,按照1.5元/公斤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国际集货量10000吨以上部分,按照2元/公斤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货运代理企业、货主企业在鄂州市内新建国际集散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国际中转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物流园区,通过花湖机场开展国际物流集散、中转和仓储业务的,对在鄂州纳税并交易结算的,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有利于花湖机场国际货量增加的其他事项,为鄂州经济发展具有特别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七条  货运代理企业、货主企业对同一进出港货邮量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本办法涉及的各项政策与省、市相关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申请对象企业在申请奖励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该企业三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经营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二)该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部门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该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四)其他违反奖励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依申请发放,申请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奖励资金权益唯一归属的证明材料或关联方出具的具有中国法律效力的放弃相关权益的声明函;
  (四)企业集货量、中转量、投资额明细及佐证资料;
  (五)签署的合作协议;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企业按照固定的结算周期准备申请资料,定期向协议签署方提出申请,由鄂州市民航办汇总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申报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领奖励资金后,应配合市财政局、市民航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奖补申请。涉嫌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鄂州市民航办负责解释。